自國家局《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試行)頒布實施以來,我市大部分零售企業能按照要求做到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柜陳列擺放、設置專用標識及警示牌,并按要求配備藥學技術人員、按規定落實處方藥的廣告管理等;但仍有部分藥店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處方審核人員不在崗時仍銷售處方藥等行為,給人民群眾的用藥安全帶來一定隱患。為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進一步加強零售企業處方藥與非處方分類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傳,提高社會各界的認識
實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是一項保證群眾用藥安全有效、利國利民的藥品質量管理政策。各縣(市)區局要嚴格按照《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藥品分類管理有關規定的要求,加強對本轄區流通領域藥品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目標責任,提高各級藥品監督管理人員和藥品零售企業對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必要性、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同時積極主動地做好廣大群眾的宣傳工作,做好藥品經營企業的指導工作,提高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意識。各零售企業要支持、配合相關工作的開展,在銷售處方藥、開展藥學服務時向消費者做好解釋和宣傳工作,要使廣大人民群眾理解實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重要意義。
二、明確目標要求,切實推進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
?。ㄒ唬┝闶燮髽I要嚴格按照《藥品經營許可證》上核定的經營類別和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藥品零售企業不得經營的藥品,所有零售企業不得經營(具體藥品名單見附件1)。
?。ǘ┳⑸鋭⒎坩槃?、生物制品、抗生素類和特殊藥品以及按處方藥管理的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復方甘草片、復方地芬諾酯片等高風險藥品必須憑處方銷售(具體藥品名單見附件2),做到收集、保存處方或嚴格進行處方登記、轉抄、復印或掃描留存等(處方紙質記錄格式見附件3)。
(三)對于冠心病、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病、需長期用藥的患者,可憑患者病歷或處方復印件給予銷售,但應建立慢性病病人長期用藥檔案,做好患者基本情況和購藥記錄等相關登記(檔案及登記格式見附件4)。
(四)營業場所內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應分柜陳列擺放,設置規范、醒目的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的專用標識及警示語、忠告語;處方藥不得開架銷售。
(五)經營處方藥的零售企業和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必須按相關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執業藥師審核處方。處方審核人員在營業時間內須在職在崗,且與許可或登記備案的人員一致;并在營業時間內應認真履行其處方審核、簽字把關,進行處方調配,指導顧客合理、安全用藥,接受顧客用藥咨詢,收集在店藥品不良反應報告信息工作等藥學技術服務的職責。
三、加強監管力度,確保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各縣(市)區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加大監管力度,按照流通領域藥品分類管理工作要求,在日常監管、GSP認證和跟蹤檢查等各項檢查中將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列入重點檢查內容。
?。ㄒ唬σ呀浢鞔_零售企業不得經營的藥品,一旦發現違規經營,按《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二)對已經明確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藥品,要加強零售企業執行憑處方銷售規定情況的檢查。對違規銷售行為,要及時予以糾正,并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處理,同時要結合《徐州市藥品經營企業藥品質量安全信用分類管理實施辦法(試行)》,中的相關規定,將違規行為錄入其信用監管信息中;對于違規情節嚴重或經警告后仍發現違規銷售處方藥的,要并處罰款,并可書面報市局藥品流通監管處,市局可按規定核減其《藥品經營許可證》中的經營范圍。
?。ㄈμ幏綄徍巳藛T配備及在崗情況、處方審核制度的落實情況、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柜擺放情況、專有標識的規范情況、憑處方銷售工作的執行情況加強檢查,對達不到藥品分類管理要求的零售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可將其違規情況書面報市局藥品流通監管處,市局可按規定核減其《藥品經營許可證》中的經營范圍,核定其只能銷售非處方藥。
對于違規情節嚴重或屢次違規的零售企業,除按《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外,還將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中相關規定,予以重新認證或撤銷其GSP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