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近日出臺《徐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外傷(中毒)核查辦法》,從明年1月1日起執行。
外傷(中毒)核查是指經辦機構及其委托的商業保險公司對于參保人員外傷(中毒)時間、地點、原因、經過、送醫過程、票據、費用、醫療文書、是否本人就醫等真實性的核查。
根據《辦法》,外傷(中毒)核查結論應在參保人員出院前作出,并反饋給定點醫療機構和參保人員(或其代理人)。因情況復雜,核查結論在參保人員出院前未能作出的,經參保人員(或其代理人)書面申請,醫療保險基金可先暫付,待核查結論作出后按相關規定處理。參保人員對核查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于接到核查結論3個工作日內向經辦機構陳述、申辯。拒不配合核查、未經核查以及核查未通過的,其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辦法》規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醫師在收治外傷(中毒)的人員住院治療時,不得開具與事實不符的假病歷和假證明,不得違反核查結論給予刷卡結付。違反規定的,按照各統籌區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理。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相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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